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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女子将自家毛坯房出租半年后, 意外发现变成了精装房

时间:2023-03-15     作者:吴老师股票合作【原创】   阅读

吉林,长春。于女士把毛坯房租给阴先生,半年后收房发现里面住了一个陌生人,而且毛坯房变成了精装房,于女士要求对方搬出去,对方称即使于女士是房主,自己也不会搬走,因为房子装修是经过于女士同意的。

于女士有一套房,因为工作和生活都离房子较远,而房子也一直空置着,于是租给了阴先生。

眼看着租期要到了,于女士就上门要求阴先生搬离。可没有想到开门的是一个陌生人于先生,于女士根本没有见过,而自己的毛坯房也被装修了。

于女士不清楚是怎么一回事,联系阴先生想问清楚却发现联系不上,于是就跟于先生说要求他搬出去,可对方表示房子是自己的为什么要搬。


在于女士表明身份并且拿出房产证时,于先生表示这房子是阴先生抵给他的,而且自己也把房子装修了,装修证明还是于女士开的,现在自己刚装修好,于女士就要赶人,即使她是房主,自己也不会搬离。

按照于先生的说法,他装修房子是经过自己同意的,可于女士根本就不认识于先生,怎么会同意装修房子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于女士努力的回想,才记得前段时间阴先生表示要买下这房子,并且要对房子进行装修。当时她表示同意卖这房子,但是和阴先生说房子她同意卖,但是要求阴先生先付订金,付了房子首付才允许装修。

而阴先生很快就发来了付款凭证,可于女士没有收到这笔钱的信息,阴先生解释称应该是系统审核原因,过一段时间就会到账。于女士没有多想,就去帮忙办理了装修许可证。

后来没有收到订金30000元,阴先生也没有再提买房的事,于女士很快就把这事给忘了。直到房子到期,于女士去收房才知道房子被陌生人入住,房子也已经装修。

于女士联系阴先生,想协商如何处理此事,可是无论怎样都联系不上,无奈的她只能找上调解员向于先生了解情况。

于先生解释称他和阴先生是同学,俩人也是生意合作伙伴 ,后来钱没有要回来,自己又急着结婚,之前阴先生还欠他一笔钱,就和他说自己有一套房子,房子给于先生装修入住,这房子以后就归于先生了。

于先生表示他根本不知道他同学阴先生租房子,并打算把房子买下,后来又不买的事情。他称他装修是于女士开的装修许可证,自己装修她并没有阻拦,自己一装修好就上门要求搬走,还表示这就是给她装修的。于先生表示目前已经收集材料起诉于女士和阴先生。

为了解阴先生打算怎么处理此事,调解员打了很多电话都没有打通,好在坚持打终于联系上了阴先生,阴先生要求于女士给他两天时间,表示会搬家,超过租期的这部分钱补给于女士,但问道于先生的装修款该怎么解决时,他却挂掉电话。


一、从阴先生开始说要买房,并且发给于女士假的付款凭证来看,他一开始就有欺诈他人的行为,在没有把房子买下的情况下承诺房子给于先生,而实际上房子的所有者还是于女士,阴先生和于先生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阴先生只是一个租户,是没有处分房子的权利的,而他说房子是他的,私自把房子承诺给于先生,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阴先生承诺把房子给于先生的行为无效,于先生没有权利继续住在房子里面,应当搬离。

二、房子不属于阴先生的,而他却说是自己的,承诺把房子给于先生,并表示可以装修,要求于女士帮忙开了允许装修的证明,而于先生就这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装修了,那这种情况应该向谁讨要装修费呢?

1、于先生说于女士是知道他装修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这种情况下就等于于女士是同意对方装修的,于女士是有责任赔偿于先生的损失的。

同时于先生装修也是因为阴先生承诺把房子给他,他以为房子就是自己的才做出装修行为,阴先生也是存在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于先生把房子装修了,但是房子最后被告知不属于他,而他装修所付出的费用应当由同意装修的于女士,以及欺骗他承诺把房子给他的阴先生两方承担。

2、于女士在房子装修时并不知情,于先生是因为阴先生的原因,以为房子就是自己的了而做出装修行为,而房子的所有者于女士要求搬离,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自己自己白白花了钱装修房子,造成的损失由阴先生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于先生应当向谁索赔装修费,就要看情况而定,不过阴先生不管什么情况都应当负赔偿责任,只是负全责还是部分责任的区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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