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7 日,《金融稳定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第一类立法项目,该法规正式落地指日可待,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法规的重要内容或也有望迎来更详实的制度安排和更充分的资源支持。目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措进度如何?海外经验又有何借鉴参考?其与《金融稳定法》对我国金融体系有何重大意义?下文将就上述问题开展进行具体分析讨论:
《金融稳定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金融稳定法》被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未来正式落地值得期待;《金融稳定法》先后经过(征求意见稿)与(草案)两个版本的公开征求意见,其核心纲领旨在从跨行业、跨部门的角度对金融稳定制度作出统筹安排,侧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立法要点上,《金融稳定法(草案)》从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三阶段明确了金融风险的工作要点,同时自上而下界定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职责。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金融稳定法》的重要内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金融稳定法》的重要内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新版草案第二十九条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用途、资金来源、偿还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新版草案删去了前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处置资金使用顺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先自救、再采取外部救助的原则并未更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上仍是“最后防线”。
金融稳定基金的海外经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建立了有序清算基金(OLF)来针对处理复杂大型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问题,以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欧洲也建立了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和欧洲稳定机制(ESM)以遏制主权债务危机、维护欧元稳定、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后续进一步设置了单一处置基金(SRF)来应对重大金融风险;共性上,主要经济体设置的金融稳定基金均建立在一套完善的系统性风险上层响应决策机制下,资金来源上强调金融行业内部承担,而国家财政作为后备力量,同时确立了“先自救纾困、后外部救助”的核心原则。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存款保险金、行业保障基金的协同体系: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近年来得到持续发展,未来将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形成分工明确的协同体系;存款保险基金根据金融机构主体的风险级别实施差别费率制度,并积极发挥早期纠正功能,及时识别和通报风险,共同推动风险有效化解;保险保障基金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新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在此前版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缴纳基金的范围,优化了不同类型保险保障基金的拆借规则,并完善了救助规定。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筹措进展和应用场景:根据原银保监会刊登在《求是》杂志上的《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一文,目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基础框架已初步建立,首批资金已经筹集到位,已在两个风险处置案例中得到实际运用。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不可随意动用,判断的核心是会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各行业运行稳健,截至2023Q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但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净息差仍是主要问题;保险方面,整体行业偿付能力指标有所下滑但仍高于监管指标,部分高风险机构将是监管重点;信托方面,局部风险事件不至于成为系统性风险,目前资金信托中融资类和投向地产的规模占比持续降低,行业整体风险敞口可控。
《金融稳定法》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影响展望:《金融稳定法》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加速落实,将为目前地产企业纾困、地方化债等工作有序展开而保驾护航,充分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思想,提升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风险因素:局部金融风险蔓延扩张,地方化债难度上升,银行净息差压力加剧。